魏晉隋唐
                                                                                                    魏晉南北朝《孝經》學中的愛敬之論及其影響——以皇侃、劉炫為中心
                                                                                                    發表時間:2023-04-12 11:38:29    作者:郜喆    來源:《人文雜志》2023年第1期

                                                                                                        要:
                                                                                                    在《孝經》中,愛敬指的是子女對父母的兩種情感。鄭玄緊密結合“五等之孝”的結構闡釋愛敬之理,將二者視為通向孝教的人情基礎,是漢代《孝經》學的典型。魏晉南北朝的《孝經》學將愛敬理解為普遍的個體情感,產生了“心跡”之分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討論旨在探究愛敬是否皆為自然的人情,有兩種典型模式:第一,以皇侃為代表的愛敬各有心跡說,將愛敬都理解為自然人情,延續了漢代《孝經》學的基本思路;第二,以劉炫為代表的愛心敬跡說,只將愛看作自然人情,敬來源于外在人為的培育,背離了《孝經》對人情的定義。愛心敬跡說不是《孝經》解釋史中的主流,但它對唐代忠孝、君父合一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影響,體現出《孝經》性質的轉變。

                                                                                                    關鍵詞:《孝經》;愛敬;皇侃;劉炫;心跡;

                                                                                                            愛敬是《孝經》中的重要內容,民國經學家曹元弼曾說:“愛、敬二字為《孝經》之大義,六經之綱領。六經皆愛人敬人之道,而愛人敬人出于愛親敬親。1他不僅強調愛敬在《孝經》中的作用,還將其推廣為六經的基礎。2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愛敬曾經得到過集中的討論?!端鍟?middot;經籍志》載南梁吏部尚書蕭子顯撰有《孝經敬愛義》一卷,這說明與愛敬相關的討論,在南朝時期已然可以撰輯成冊。然而,因年代久遠,彼時的《孝經》疏解多已亡佚。不過,后世《孝經》的注疏中仍存有六朝佚文,海內外亦有這一時期的《孝經》學作品復見于世。本文試圖在遺文墜簡中,鉤沉出魏晉南北朝時期有關愛敬問題的討論,并闡釋這一問題的意義與影響。

                                                                                                    一、“盡愛于母,盡敬于父”:鄭玄《孝經注》中的愛敬

                                                                                                           魏晉南北朝《孝經》學緊接兩漢,既對漢代《孝經》學有所繼承,又有轉變。漢代《孝經》學于今世可考者,莫若鄭玄的《孝經注》。因此,在發覆魏晉南北朝的愛敬問題之前,本文先行回顧《孝經》及鄭玄注對于愛敬的解釋。
                                                                                                           有關愛敬的論述主要集中在《孝經》的《天子章》與《士章》?!短熳诱隆吩疲?/span>
                                                                                                           愛親者,不敢惡于人;敬親者,不敢慢于人。愛敬盡于事親,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蓋天子之孝也。3
                                                                                                          鄭玄注首句曰:“愛其親者,不敢惡于他人之親。己慢人之親,人亦慢己之親。故君子不為也。”愛敬父母的人不會厭惡、怠慢他人的父母,這是一個普遍的道理,與天子的身份無關,是故皮錫瑞說:“詳鄭君之注,意似不然。經文二語,本屬泛言,自‘愛敬盡于事親’以下,始言天子之孝。故鄭注亦泛言其理,不探下意為解。”3《孝經》將人們行孝的道理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這五章論述?!短熳诱隆肥拙浞貉詯劬粗?,“愛敬盡于事親”以下才是“天子之孝”,鄭玄注云:“盡愛于母,盡敬于父。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故德教加于百姓也。”鄭君之注帶來兩個問題:第一,愛敬僅針對于“事親”,孝行只局限在家庭內部,又何以形成遠至四海的“德教”?第二,依文本,“親”指的是父母,鄭玄為何將愛對應為母,敬對應為父?難道說人子對母不須敬,對父不須愛?這便涉及《士章》的內容:
                                                                                                    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鄭玄注:資者,人之行也。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
                                                                                                    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鄭玄注: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
                                                                                                    故母取其愛(鄭玄注:不取其敬),君取其敬(鄭玄注:不取其愛),兼之者父也。(鄭玄注:兼,并也。愛與母同,敬與君同,并此二者,事父之道也)
                                                                                                    故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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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文字著重講述士人面對父、母、君的愛敬情感之別。根據鄭玄注解,士在面對母與君時,分別側重于愛與敬之情,對父則兼有愛敬。一個自然人在家庭中愛敬父母,而事父與事君的“敬”同,這便為此人出仕事君提供了人情上的可能性,任何人都具備成為士的倫理條件?!稄V揚名章》云:“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3在家庭生活中的孝子,可以成為朝廷中的忠臣,僅從人情上看,這是一個自然的過程?;氐健短熳诱隆分?,“盡愛于母,盡敬于父”并不等同于母不須敬、父不須愛,而是因為“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這是《孝經》對于人情的理解與定義。
                                                                                                            基于人情在父、母、君身上的愛敬之別,“愛敬盡于事親,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的原因就可以得以解釋。鄭玄強調德教行于天下的原因在于“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或是因為在以“君”為代表的公共生活中,敬的作用更為重要?!稄V要道章》:“禮者,敬而已矣。”鄭注:“敬者,禮之本,有何加焉?”3敬是禮的根本,孝包含了愛、敬,所以孝亦可視為禮的基礎。在《孝經》中,禮制是孝道的集中表現,例如《圣治章》云:“孝莫大于嚴父,嚴父莫大于配天。”周公郊祀后稷、宗祀文王于明堂,是具有最高德性的孝行,天子之孝感化天下,可以使“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這便是德教“形于四海”的標志。因此,天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便可“德教加于百姓”,或是在強調天子基于孝道而行禮的作用。5
                                                                                                            鄭玄結合天子與士的身份闡釋愛敬之理,意在強調政教形成的過程中,天子與士起到的特殊作用。對于父母的愛敬之情,人皆有之?!妒ブ握隆吩疲?/span>
                                                                                                            圣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鄭玄注:因人尊嚴其父,教之為敬;因親近于母,教之為愛,順人情也)。圣人之教,不肅而成(鄭玄注:圣人因人情而教民,民皆樂之,故不肅而成)。3
                                                                                                           鄭玄以“嚴”“親”對應父母與敬愛,承順的便是《士章》中的內容。圣人之教激發人情中的愛敬,形成良善的秩序。換言之,愛敬扎根于人情之中,天子與士的愛敬代表著可以貫通家國的“不肅而成”之教。由此可見,鄭玄側重于在五等之孝的政教結構中闡釋愛敬的道理。

                                                                                                    二、“孝以愛敬為體”:愛敬之情的普遍化

                                                                                                           魏晉以后的《孝經》學,則逐漸脫離天子與士的特殊性,將愛敬理解為更具普遍性的道理。首先,王肅、韋昭說:“天子居四海之上,為教訓之主,為教易行,故寄易行者宣之。6二人都認為愛敬之道只是寄托于“教訓之主”,故見于《天子章》,愛敬本身則是適用于所有人的普遍道理。邢昺的《孝經注疏》引用南朝梁武帝與他人的問答,進一步強調了愛敬的普遍意義:
                                                                                                    舊問曰:“天子以愛、敬為孝,及庶人以躬耕為孝,五者并相通否?”
                                                                                                    梁王答云:“天子既極愛、敬,必須五等行之,然后乃成。庶人雖在躬耕,豈不愛、敬及不驕、不溢已下事邪?以此言之,五等之孝,互相通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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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敬的泛化,使得《士章》的愛敬也并非僅僅針對“士”這一主體。邢疏引梁武帝云:“《天子章》陳愛、敬以辨化也。此章陳愛、敬以辨情也。6天子可以代表愛敬的教化之道,士則代表了愛敬的人情狀態。那么,士有何特點,使得《孝經》將愛敬之情寄托于這一主體?敦煌出土的《孝經鄭注義疏》解釋道:“辯愛、敬同異者,士始升朝,離親辭愛,圣人所難,以義斷恩,物情不易。7在《孝經》的五等主體中,士與庶人之間有著根本差別:庶人無德,只需在家庭生活中“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即可;“士者,有德行之稱”,“升朝”于公共生活之中,士的倫理生活就存在著“君”這一維度,需要完成從家庭生活到公共生活的轉換,士人面對的父、母、君三個角色,就構成了其倫理生活的基本對象。不過,士的特殊身份并不影響愛敬之情的普遍性,與《天子章》相同,愛敬之情寄托于《士章》,二者實際上適用于所有人?!缎⒔涏嵶⒘x疏》亦言:“孝以愛敬為體。7愛、敬在《孝經》之中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應為時人的共識。
                                                                                                            但是,從經驗的角度來看,愛敬兩種情感的特點并不相同,這也引發了南齊文慧太子對于“敬”之普遍性的質疑:
                                                                                                    五年冬,太子臨國學,親臨策試諸生,于坐問少傅王儉曰:“《曲禮》云‘無不敬’。尋下之奉上,可以盡禮,上之接下,慈而非敬。今總同敬名,將不為昧?”
                                                                                                    儉曰:“鄭玄云‘禮主于敬’,便當是尊卑所同。”
                                                                                                    太子曰:“若如來通,則忠惠可以一名,孝慈不須別稱。”
                                                                                                    儉曰:“尊卑號稱,不可悉同。愛敬之名,有時相次。忠惠之異,誠以圣旨,孝慈互舉,竊有征據?!抖Y》云‘不勝喪比于不慈不孝’,此則其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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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儉舉出愛敬作答,太子遂引出《孝經·士章》的內容進行追問:“太子曰:‘資敬奉君,資愛事親,兼此二途,唯在一極。今乃移敬接下,豈復在三之義?’”9太子強調,在《士章》中,愛、敬是由子對父的情感來定義的。如果父對子具有同樣的敬,“資于事子以事母”“資于事子以事君”豈不是同樣成立?于是,王儉不得已放棄了起初的觀點,說:“資敬奉君,必同至極,移敬逮下,不慢而已。”他認為,《士章》的敬是子對父、臣對君的敬,上對待下的敬在程度上更弱,父、君不怠慢子、臣即可。這樣一來,王儉以敬為“尊卑所同”的觀點不攻自破。
                                                                                                           文惠太子質疑“敬”的普遍性,是因為《孝經》將愛敬并列。但在生活經驗中,愛敬之情的特點、對象不盡相同??梢园l現,魏晉南北朝《孝經》學理解愛敬的方式,與以鄭玄為代表的古典《孝經》學有著很大的差異:鄭玄仍然在五等之孝的結構中闡釋愛敬,其目的是強調人的愛敬之情最終要通向以孝為標志的政教秩序;魏晉南北朝《孝經》學則將愛敬抽離出天子與士的倫理主體,使之泛化為個體具有的普遍情感,更加關注這種情感本身的特質。如此一來,生活中的愛敬與《孝經》中的愛敬就產生了一定的張力。這種張力也體現在彼時《孝經》學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之中——愛敬的心、跡之別。

                                                                                                    三、愛敬的心、跡之別:孝的自然人情之基

                                                                                                            魏晉南北朝時期,愛敬之情的問題得到了更多的討論,經學家多引入“心、跡”的范疇解釋愛、敬的道理。目前可見的文獻中較為完整的有兩說,分別是皇侃的“愛敬各有心跡”說,以及劉炫的“愛心敬跡”說。

                                                                                                            1.“愛敬各有心跡”

                                                                                                           《孝經注疏》引南朝皇侃云:“愛敬各有心跡:烝烝至惜,是為愛心;溫凊搔摩,是為愛跡。肅肅悚栗,是為敬心;拜伏擎跪,是為敬跡。”10皇侃所謂心、跡之分是對愛敬發生機制的挖掘:“跡”是具體的外在行為,“心”則是“百行之主”,11代表產生行為的內在動機?;寿┱J為,愛與敬各有心、跡,二者疊加即為孝行,邢疏云:“前《開宗明義章》雖通貴賤,其跡未著,故此已下至于《庶人》,凡有五章,謂之五孝,各說行孝奉親之事而立教焉。”10邢昺以五等之孝皆為“跡”,或是承襲皇侃之說而來。不同的人孝行有異,但溯其根源,皆為人的愛心、敬心。
                                                                                                            皇侃為何構造心、跡結構來分析愛敬?這與鄭玄注經后的禮學特點有關。鄭君注三《禮》,以《周禮》中的“吉、兇、軍、賓、嘉”五禮重構了禮學系統,“為魏晉王朝現實的禮儀制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模式甚至踐行條文”。12典禮的制作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實踐禮節的準則。但是,條文確立的是外在規范,就心跡結構而言,它僅是“跡”的體現。同理,《孝經》中的五等孝行也只是流于表面的行為,真正的孝的教化,是基于人“心”中的情感?;寿┲f,強調孝教得以流行的根源在于人類與生具有的愛敬之心。這種生來就有的情感,即是自然人情,它是孝為“德之本,教之所由生”的原因?!赌淆R書》載文慧太子與王映的問答:“臨川王映咨曰:‘孝為德本,常是所疑。德施萬善,孝由天性,自然之理,豈因積習?’太子曰:‘不因積習而至,所以可為德本。’”9皇侃所言之“心”,正是“自然之理”,它可以保證孝不是對于人的后天習慣的培養,而是根基于性情的自然之道。東晉袁宏《三國名臣頌》亦言:“君親自然,匪由名教。愛敬既同,情禮兼到。13
                                                                                                            同時,“禮主于敬”,敬若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情感,禮同樣是一種符合自然人情的教化,而非強制性的規定,故《禮記·曲禮》疏云:“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14人的自然尊卑,則形成于與父母構成的家庭之中,慧遠云:“在家奉法,則是順化之民,情未變俗,跡同方內,故有天屬之愛,奉主之禮。禮敬有本,遂因之而成教。本其所因,則功由在昔。是故因親以教愛,使民知其有自然之恩;因嚴以教敬,使民知有自然之重。15事父之敬出于自然,“奉主之禮”便不是外在的人為之事,而是具有“自然之重”的合于人情之教。因此,皇侃所言愛敬各有心跡之別,是在古典《孝經》學的基礎之上,為孝道與禮法尋找基于人情的自然機制。

                                                                                                          2.“以愛為心,以敬為貌”

                                                                                                         與皇侃不同,魏晉南北朝經師亦有以“愛、敬”分屬“心、跡”之說,《孝經注疏》存有三說:第一,袁宏云:“親至結心為愛,崇恪表跡為敬。”第二,劉炫云:“愛惡俱在于心,敬慢并見于貌。愛者隱惜而結于內,敬者嚴肅而形于外。”第三,舊說云:“愛生于真,敬起自嚴。孝是真性,故先愛后敬也。16袁宏、劉炫并以“愛”為內心之情,“敬”為外在之跡。舊說以“愛生于真”,此“真”近似于自然之義,或是來源于《莊子》。17孝出于人的自然性情,“愛”出于真,更為自然。“敬”則起于嚴,后于自然之“愛”。
                                                                                                    袁宏與舊說的更多內容,已經不可得知。幸有日本流傳劉炫《孝經述議》殘卷,可資參考。劉炫云:“嬰兒之生,自解愛母;教之為敬,乃知敬父。愛發于心,自內而出;敬生于教,自外而入。18劉炫認為,人初生,便知愛母,具有自內而出的自然之愛。敬不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情感,需要“自外而入”之教。前引舊說“愛生于真”“敬起自嚴”,或同于劉炫之議。舊說與劉炫以“愛”為“心”、以“敬”為“跡”,突出愛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情感,敬是后天培養的行為習慣。
                                                                                                           劉炫等人并不否認孝道出于自然人情,但是他以愛、敬分為心、跡之說,顯然與皇侃的愛敬各有心、跡之說不同。在劉炫看來,“敬”不是一種自然情感,需要外在的人為之教。愛心敬跡之說可以視為對皇侃的反駁。那么,這一反駁又有何意義?下面結合《士章》的內容加以說明。
                                                                                                           依據皇侃,如果愛、敬皆有心、跡,士面對父、母、君的倫理行為可看作是發于人情自然的推衍。但是,以“愛”為心之自然,“敬”為跡而非人情。所以,《士章》所謂“故以孝事君則忠”不再是一個自然的結果,劉炫說:“父當教子,君當教臣。臣取事父之道以事君,君執君臣之義以教臣。”18依皇侃,事父、事君之“敬”同出于心,事父、事君的孝、忠之跡固然不同,但是,士在升入朝堂后,以敬父之心尊敬君長,自然習得事君之行,形成“君臣之義”。事君之事,本不須教。相反,劉炫僅以“敬”為跡,其心需要由外而內地塑造。士對父之敬,由父而教;士對君之敬,由君而教。由此,本出于自然人情的忠孝之行,就轉變為外在的道德訓誡,是培養忠臣、孝子的工具。
                                                                                                          并且,“敬”非內心之情,對“敬者,禮之本”的定義造成了沖擊。假設用“心、跡”的框架分析“敬者,禮之本”:依皇侃,“敬”在心,“禮”為跡,敬是禮的人情基礎,可為禮的根本;依劉炫,“敬”為跡,“禮”亦為跡,敬無法成為“禮之本”。什么才是敬與禮的根本呢?劉炫云:“孝者以愛之極而敬生焉。”19“愛”才是“敬”與“禮”的自然人情之基,是產生敬與禮的原因。于是,經過劉炫的解釋,“敬者,禮之本”變為“愛者,禮之本”。
                                                                                                         劉炫創造禮、敬由愛而生之說,前無古人后無來者。以《孝經》中的郊天禮為例,劉炫說法的破壞性,可見一斑?!妒ブ握隆费裕?ldquo;孝莫大于嚴父,嚴父莫大于配天。”鄭玄注:“尊嚴其父,莫大于配天。生事敬、愛,死為神主也。20這句話是說最為重要的孝行,莫過于德性最高的天子尊敬其父、祖配天而祭,是為郊祀之禮。鄭玄言“生事敬、愛”,雖未以“嚴父”全為敬,但敬在愛先,“嚴父配天”的人情之基亦可視為“敬”。以鄭玄為背景,劉炫的解釋令人出乎意料:
                                                                                                         人于父母,以愛為心,以敬為貌。愛則為親,敬則為尊。上章所陳,先愛后敬,此獨言“嚴”而不言“親”者,以親之既極,故尊之彌甚。推父是親愛之心,配天是尊嚴之跡;說嚴而親理自見,舉跡而心內可知。配天是嚴,故指“嚴”而說。
                                                                                                          止言嚴父而不言嚴母者,禮法以父配天,而母不配也。圣人作則,神無二主。母雖不配,為嚴亦同。下章云“嚴親嚴兄”,親父可以兼母,于兄尚嚴,況其母乎?《祭統》曰:“鋪筵席,設同幾。”鄭玄  云:“死則神合,同為一。”夫妻一體,其神既同,母雖不得配天,其尊不失于極也。19
                                                                                                            在《士章》中,劉炫便以“愛、敬”對應“親、尊”:“父之于母,尊、親所以異者,母者取哺乳之惠,顧復之恩,慈愛合于心,故心特親母,親極故尊不至。父以威力護己,以禮法臨己,嚴格動于心,故心特尊父,尊極故親不至。二者相形為異,其實尊、親亦通。19彼以父母各主尊、親,二者貫通?!妒ブ握隆肥鲎h則揭示了父母尊親可通的原因,即是“親之既極,故尊之彌甚”。劉炫認為,親愛之心達到極致,就會有尊嚴之行。換言之,愛心是敬跡的基礎,敬由愛而生。依據“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人于父母皆有愛,那么,嚴父出于親父,親母可以推出嚴母。按照劉炫的解釋,孝亦可莫大于“親父”“親母”“嚴母”。因此,在劉炫心中,“禮法以父配天”不具有自然人情的基礎,只是經典中記錄的禮法成文。以自然之愛而論,實則“禮法以母配天”亦可。21推而言之,宗廟之禮,祭母亦可。
                                                                                                           劉炫混同人子對待父母的愛敬并沒有改變家庭生活中的孝道,君與父的愛敬不別則對孝的公共價值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本來,“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君子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連接“孝”與“忠”的紐帶,是人情中的自然之敬。所以,君臣間的倫理主于“義”,與父子不同。22相反,劉炫則云:“親之于己,有生養之恩,顧復之惠,己之所以得長,故孝心生焉;君之于己,有覆蔭之功,祿賞之澤,己之所以得立,故忠情出焉。19人臣對君之忠,出于君主的恩澤,這就如同父母對人子的養育之恩。所以,君臣間的倫理同樣建基于由“覆蔭”“祿賞”之恩形成的愛。那么,連接父子之孝與君臣之忠的紐帶也是愛,而不是鄭玄所言“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
                                                                                                            可以看到,劉炫意圖將父子、母子、君臣之間的倫理情感全部建立于“愛”之上。因此,他解釋《圣治章》“圣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一句云:“感生育之恩,所以報養。愛養之至,所以成嚴。”23孝教“不肅而成”的人情基礎不是《孝經》定義的自然愛敬,而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愛。劉炫解經,多有乖張之處,他對愛敬的重構,也并未占據《孝經》解釋史的主流。24是故其人《述議》罕有流傳,早早亡佚。不過,唐代宗時期,一段有關《孝經》的事件,仍可體現出愛心敬跡說的影響。

                                                                                                    四、愛敬齊則忠孝一:從韋陟謚“忠孝”之爭看愛敬之論的影響

                                                                                                            逮及唐代,罕見有關《孝經》愛敬心跡問題的討論。只有成玄英疏釋《莊子·天運》“以敬孝易,以愛孝難”云:“夫敬在形跡,愛率本心。心由天性,故難;跡關人情,故易。25亦以愛為心、敬為跡,同于劉炫。而唐代宗時的韋陟定謚一事,體現出愛心敬跡說對于唐代忠孝觀念的影響:
                                                                                                    代宗朝,吏部尚書韋陟薨,太常博士程皓謚曰“忠孝”。刑部尚書顏真卿駁之曰:出處事殊,忠孝不并。已為孝子,不得為忠臣;已為忠臣,不得為孝子。故求忠于孝,豈先親而后君;移孝于忠,則出身而事主。26
                                                                                                           韋陟去世后,程皓擬其謚號為“忠孝”。對此,顏真卿進行了激烈反駁,指出“出處事殊,忠孝不并”。蓋顏氏恪守古典《孝經》對人情的定義,“孝”出于愛、敬,“忠”側重于敬,二者當然是不同的倫理原則,不可并立。此外,顏真卿又言:“歷考前史,恐無此事。”這說明唐代宗以前未有以忠孝并稱為謚號之例,忠孝本為二謚。
                                                                                                           隨后,程皓再次申說:
                                                                                                           皓執前議曰:“天地之性人為貴,人之行莫先于孝。孝于家則忠于國,愛于父則敬于君。脫愛敬齊焉,則忠孝一矣。立君臣,定上下,不可以廢忠。事父母,承祭祀,不可以虧孝。忠孝之道,人倫大經??鬃釉唬?lsquo;以孝事君則忠。’又曰:‘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此圣人之教也。26
                                                                                                            程皓并列忠孝的理由正是“愛于父則敬于君”,意思是一個人在家愛父則可在國敬君。如果采用心跡的范疇分析此語:依皇侃,愛敬各有心跡,連接忠孝之行的紐帶是敬心,“敬于父則敬于君”才符合自然人情,程皓之言不能成立;依劉炫,愛心是自然人情,是敬父與敬君的共同基礎。這便說明,“愛于父則敬于君”只能在劉炫愛心敬跡說的結構中得到解釋。只不過,劉炫仍然采用心跡的框架將忠孝建立在愛的基礎之上。程皓所謂“愛敬齊焉,則忠孝一矣”,不言心跡,直言愛敬無別,進而推導出愛父與敬君無別。雖然他泛引《孝經》中的文句證明忠孝一體,但程皓所言“圣人之教”,早已不是漢代《孝經》學意義上的政教法度。最終,程皓之議也占據上風,韋陟得以謚為“忠孝”。
                                                                                                           韋陟定謚之爭,折射出唐代《孝經》學的一大特征。自唐明皇注經后,《孝經》的性質“從孔子為后世制定典憲的政治書,變成時王教誨百姓的倫理書”。27只有使對待君父有同等的愛敬,才會產生出無差別的忠與孝,完成對百姓的倫理規訓。
                                                                                                           唐代以后,愛心敬跡說亦有回響。例如,南宋楊簡《論〈孝經〉》云:“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及長無不知敬兄,敬兄即愛親之心也。肚而事君,無不知忠于君,忠于君之心即事親之心也,無二心也,無二道也。28慈湖基于《孟子》良能良知的文本,釋敬兄等同于愛親,推出忠君、事親出于一心,忠孝道一無別。又如,明代虞淳熙說:“愛敬二字:愛之極便是敬,敬之立原于愛,敬兼得愛,愛兼不得敬。事君敬同于父,亦應愛同于父,故取父子之愛事君,就喚做不欺君之忠;取父子之敬事君,就喚做不敢慢君之順??傊?,孝君時連著孝親,孝親時連著孝君,原無二道也。”29虞氏直以君父愛敬同等,實為“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愛敬皆同”。如此一來,忠就不必存在。因為人對君的愛敬等同于父,即是虞氏所謂“孝君”之說。楊簡、虞淳熙以愛敬同源,實與愛心敬跡之說的結構相同。由此可見,劉炫之說雖然不曾在《孝經》的解釋史中占據主流,但這一說法對《孝經》學及現實的倫理秩序,產生了隱微而又深刻的影響。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魏晉南北朝的《孝經》學中,愛、敬多被理解為普遍的自然人情,具有心、跡結構。心、跡之說有兩種模式:其一,以皇侃的愛敬各有心跡之說為典型,他恪守古典《孝經》學的義理,將愛敬都解釋為自然人情,強調孝與禮皆是合于人之自然的教化。其二,以劉炫的愛心敬跡說為典型,他從經驗出發,釋愛為自然人情,敬為外在之跡,強調孝與禮的基礎在于自然之愛。唐代以后,愛、敬問題不再是《孝經》學的重點。但劉炫之說的影響,仍可見于后世忠孝、君父合一的思想觀念中。
                                                                                                           皇侃與劉炫采用心跡結構分析愛敬,都是為孝道尋找自然人情的基礎。但是,二人對于自然人情的理解為何有著非常大的差異?這與他們對《孝經》的理解相關。愛敬各有心、跡,貼合《士章》對愛敬之情的定義?;寿┏薪又缎⒔洝芳班嵶⒌乃枷朊}絡,仍將《孝經》視為闡釋孝道的立法之書。他引入心跡之說,只是為孝教開辟出自然人情的基礎。相反,劉炫對愛敬之情的理解多出于經驗。他強調子女出生后,父母的養育之恩帶來的是自然之愛,這才是孝的人情之基。并且,愛敬在父母身上也不存在差異,因為父母對于子女必然有著相同的舐犢之愛。如此一來,《孝經》中的愛敬人情被替換為日常經驗中的愛敬,《孝經》也更像是一部描述人倫情感的作品。
                                                                                                           顯然,就劉炫的解經思路而言,愛心敬跡說與《孝經》的邏輯大相徑庭。然而,為何違背經典的異端,反而獲得了更多的認可?這與愛、敬的特點有關。
                                                                                                            第一,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愛是一種天然之情。
                                                                                                           相比之下,敬在家庭生活中的產生,需要以子女具有一定智識為條件。而六朝之人對自然的重視,強調的正是一種與生俱來、不需要任何外在因素的人情。在儒家思想中,父母生子,“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懷”。在子女成人的過程中,父母的撫養之恩才是建立倫理關系的關鍵因素。魏晉之人采用自然的概念理解孝,也會自然地將愛作為孝的情感基礎,如王弼注《論語》言“自然親愛為孝”,30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了愛與孝。僅從經典來看,很難論證敬是一種自然情感,故孟子有言“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即兒童知敬要以年齡的增長為前提。這便導致,皇侃意圖說明敬的自然屬性,只能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的自然界現象進行舉例。然而,脫離經典的邏輯,自然現象的解釋完全因人而異。“羊羔跪乳”亦可視為母羊對小羊的愛,“鴻雁飛有行列”體現的也是壯年鴻雁對后排幼崽的愛護。相反,劉炫云:“凡有性靈,皆知慈愛;親既以慈加子,子必以孝報親。”31子女之孝是對父母慈愛的報答,這種理解顯然更符合經驗中的人情。因此,自然的引入與“孝”的個體化,使得愛逐漸成為構建父子、君臣等倫理關系的情感基礎。32
                                                                                                           第二,離開《孝經》學,六朝人的觀念多有重愛輕敬的傾向。例如,三國時期的劉劭《人物志》云:
                                                                                                          何謂觀其愛、敬以知通塞?蓋人道之極,莫過愛、敬。是故《孝經》以愛為至徳,以敬為要道;《易》以感為徳,以謙為道;《老子》以無為徳,以虛為道;禮以敬為本,樂以愛為主。然則人情之質有愛敬之誠,則與道徳同體,動獲人心而道無不通也。然愛不可少于敬,少于敬,則廉節者歸之而眾人不與;愛多于敬,則雖廉節者不悅而愛接者死之。何則?敬之為道也,嚴而相離,其勢難久。愛之為道也,情親意厚,深而感物。是故觀其愛敬之誠而通塞之理可得而知也。33
                                                                                                           此段文字出于《八觀》篇,旨在觀人物的“愛敬”,預判此人有君子之位后的“通塞”。需要說明的是,劉劭以《孝經·開宗明義章》的“至德”“要道”說解愛、敬,并非是嚴格的解經,而是引據經典的比附。34此處的愛敬,側重于君子待人接物的特點,并非全然是《孝經》中的愛敬。劉劭認為,人具有普遍的愛敬之情,一個人對待他人以愛敬為“道”,便有獲得他人之心的“德”,所謂“與道德同體,動獲人心”。35不過,君子的愛、敬,在動獲人心之時,對“廉節者”與“眾人”有著不同的效果:“敬”多則“廉節者”多聽命,“眾人”反而遠離君子;“愛”多則“眾人”甚或為君子效死,“廉節者”反而不悅。所以,劉劭總結道,敬為道會使眾人與君子更為疏離,不能持久;愛為道則可深入眾人之心,效果更好。結合此處“禮以敬為本”之說,“廉節者”可以視為發自內心地遵守禮儀秩序之人,眾人是一般民眾。顯然,無論是出自經驗的觀察,還是出自理論的思考,在劉劭看來,禮的秩序并不為一般人所接受。北涼劉昞注曰:“廉人寡,常人眾,眾人樂愛致其死,則事成業濟。33面對著“廉人寡,常人眾”的局面,愛、敬之道必須主于“愛”,才可得眾、通于人情。相反,主于“敬”則多塞于眾人之情。
                                                                                                           為此,以“情親意厚,深而感物”的自然之愛為基礎,重構一套有別于古典《孝經》學的人情與倫理學說,就是后世儒學的重要任務。故北宋程頤說:“夫子曰:‘敬親者不敢慢于人,愛親者不敢惡于人。’不敢慢于人,不敢惡于人,便是孝弟。盡得仁,斯盡得孝弟;盡得孝弟,便是仁。”36程子用仁來代替孝與愛、敬,是對六朝《孝經》學關于自然人情之問的全新回答。依程子,仁才是自然的人性,愛親、愛人是仁性的要求,而孝只是仁性引導的具體行為。那么,人子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地愛敬父母、君上,就是仁性的體現?!缎⒔洝返淖饔迷谟诟嬖V人們如何去愛敬父母、君上而已。因此,宋代之后,《孝經》愈發遠離政教之法的性質,成為一部更為徹底的道德訓誡之書。


                                                                                                    注釋
                                                                                                    1曹元弼:《孝經鄭氏注箋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第58頁。
                                                                                                    2關于曹元弼對于愛敬的理解與建構,參見陳壁生:《追尋六經之本——曹元弼的〈孝經〉學》,《云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3 皮錫瑞:《孝經鄭注疏》,中華書局,2016年,第18、18、108、102、86頁。
                                                                                                    4鄭玄:《孝經注》,張涌泉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4冊,中華書局,2008年,第1987頁。
                                                                                                    5類似的表達亦可見于《孝治章》:“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故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亦是強調天子實行朝聘制的作用,可以教化萬國之君,助天子廟祭先祖。
                                                                                                    6 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8、20頁。
                                                                                                    7 《孝經鄭注義疏》,張涌泉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4冊,中華書局,2008年,第1989、1988頁。
                                                                                                    8蕭子顯:《南齊書》,中華書局,1972年,第399頁。
                                                                                                    9 蕭子顯:《南齊書》,中華書局,1972年,第399頁。
                                                                                                    10 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6頁。
                                                                                                    11《論語義疏》:“忠信為心,百行之主也。”見何晏注,皇侃疏:《論語義疏》,中華書局,2013年,第13頁。
                                                                                                    12楊英:《中古禮典、律典分流與西晉〈新禮〉的撰作》,《社會科學戰線》2017年第8期。
                                                                                                    13房玄齡等:《晉書》,中華書局,1974年,第2396頁。
                                                                                                    14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頁。
                                                                                                    15僧祐編:《弘明集校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6頁。
                                                                                                    16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頁。
                                                                                                    17例如,《莊子·漁父》:“真者,精誠之至也。不精不誠,不能動人……真在內者,神動于外,是所以貴真也。其用于人理也,事親則慈孝,事君則忠貞……功成之美,無一其跡矣……禮者,世俗之所為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漁父》一篇假借漁父與孔子的對話,強調教化之道應當“貴真”。“真”是人們受之于天的自然之性,處于內,而孝慈、忠貞之禮皆是內在真性形成的外在之“跡”。舊說或是以為,孝為“德之本,教之所由生”,也源于人的“真性”,人的真性則是愛。并且,《漁父》篇中“真在內者”“功成之美,無一其跡”的表達,或許也是“心、跡”之說的源頭。參見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中華書局,1998年,第194頁。
                                                                                                    18 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研究》,崇文書局,2016年,第381、402頁。
                                                                                                    19 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研究》,崇文書局,2016年,第461、432、401、476頁。
                                                                                                    20皮錫瑞:《孝經鄭注疏》,中華書局,2016年,第70頁。
                                                                                                    21劉炫的結論雖然荒誕不經,但是他的思路卻存在著清晰的框架。簡而言之,“親母配天”的前提,是父、母倫理地位的平等。由此,劉炫便以生、死兩條線索證明父母的倫理平等:生時主情感,即將禮法的人情依據全部建構在“愛”上。死時主祭祀,即《禮記·祭統》:“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劉炫所云“鄭玄云”云云,實為《毛詩·大車》傳?!洞筌嚒吩?“谷則異室,死則同穴。”毛《傳》:“生在于室,則外內異,死則神合,同為一也。”《大車》疏引《祭統》云云,當是襲用劉炫《毛詩述議》。劉炫片面強調“死則同穴”展現出的夫婦死后的平等。祭天是以父之神配,夫婦神合,自然也可用母之神配享。因此,劉炫并非信口雌黃,而是經過論證后才得出“親母配天”的結論。
                                                                                                    22《圣治章》及鄭玄注:“父子之道,天性也(性,常也。父子相生,天之常道)。君臣之義也(君臣非骨肉之親,但義合耳。三諫不從,待放而去)。”《孝經鄭注義疏》釋云:“義者宜也,君得宜則合,失宜則不合。三諫不從,待放而去。若諫不從,則出居境上,三年望君自改,君自改則與臣環,而臣便還;不改與臣故玦,而臣便去,此是待君見放。”父子之間有骨肉之親,不可斷絕;君臣則以義相合,可以三年“待放”而絕?!抖Y記·曲禮》亦云:“為人臣之禮,不顯諫。三諫而不聽,則逃之。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見張涌泉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4冊,中華書局,2008年,第1932、1994頁。
                                                                                                    23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研究》,崇文書局,2016年,第437頁。
                                                                                                    24劉炫的述議也存在明顯的前后矛盾。以父母尊親程度為例,在《士章》述議中,劉炫以父為“尊極故親不至”、母為“親極故尊不至”,而“二者相形為異,其實尊親亦通”。他通過混淆愛敬在對待父母中的差異,混同親尊。所以他又說:“于父雖兼尊、親,而尊、親不得俱至,故直云‘兼尊、親’,而不言‘兼至尊、至親’。”強調父母皆有愛敬。但是,在《圣治章》中,“嚴父配天”的前提,是父具有至尊的倫理地位。劉炫發明“親母配天”,又云:“母雖不得配天,其尊不失于極也。”不得已將母調整為至尊之位,這便與《士章》述議截然相反,自相矛盾。
                                                                                                    25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中華書局,1998年,第289頁。
                                                                                                    26 封演撰,趙貞信校注:《封氏聞見記校注》,中華書局,2005年,第33、34頁。
                                                                                                    27陳壁生:《明皇改經與〈孝經〉學的轉折》,《中國哲學史》2012年第2期。
                                                                                                    28楊簡著,董平校點:《楊簡全集》第8冊,浙江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148頁。
                                                                                                    29朱鴻:《孝經總類》,《續修四庫全書》第15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74頁。
                                                                                                    30何晏注,皇侃疏:《論語義疏》,中華書局,2013年,第6頁。
                                                                                                    31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研究》,崇文書局,2016年,第340頁。
                                                                                                    32相比而言,在其他的文明傳統中,存在著對先天之“敬”的論證。例如,在霍布斯的“自然國家”中,他將權力關系引入家庭,父母對子女生命權的支配,產生了子女“敬重父母”(honouring parents)的自然法。只不過,這種敬側重的是敬畏與服從,《孝經》中的敬通向的是作為道德秩序的禮,二者截然不同。參見李猛:《自然狀態與家庭》,《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
                                                                                                    33 劉劭撰,李崇智校箋:《人物志校箋》,巴蜀書社,2001年,第178頁。
                                                                                                    34這并不代表劉劭不通《孝經》學。唐明皇《孝經序》有言:“韋昭、王肅,先儒之領袖;虞翻、劉邵,抑又次焉。”劉劭的《孝經》學實為魏晉時期的佼佼者。
                                                                                                    35《人物志》中的愛敬并非是《孝經》中的人情,而是指君子對待他人的態度,即愛護、尊敬他人。這種理解源于《孟子·離婁下》。孟子曰:“君子所以異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類似之說又見于楊雄《法言》:“人必其自愛也,而后人愛諸;人必其自敬也,而后人敬諸。自愛,仁之至也;自敬,禮之至也。未有不自愛敬而人愛敬之者也。”孟子與楊雄都將愛與敬對應為仁與禮,應當是子學中的思想傳統,側重于規范君子修身與待人的道德要求。
                                                                                                    36程顥、程頤:《二程集》,中華書局,2004年,第310頁。

                                                                                                    Copyright © 2015-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中國哲學史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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