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
                                                                                                    論黃宗羲經濟思想的創見*
                                                                                                    發表時間:2023-01-18 16:22:39    作者:孫寶山    來源:《孔子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黃宗羲是明末清初經世學最具代表性人物,以往學界對其政治思想探討較多,但其經濟思想和政治思想一樣具有創造性。他提出田地分配兼顧平均性與差別性,貨幣保持流動性以促進流通,賦稅征收實行低稅率和差異性,在許多方面都對傳統經濟思想有所突破,具有了現代經濟思想因素。黃宗羲的思想在中國的現代變革中產生了很大影響,為中國從傳統向現代的轉換提供了助力,這并非是有意夸大和過度發揮,而是其內含的理論因素使然。
                                                                                                        關鍵詞:黃宗羲  經濟  田地  貨幣  賦稅
                                                                                                        作者簡介:孫寶山,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學院教授,主要從事儒學研究。
                                                                                                     
                                                                                                          明代末期,社會矛盾不斷積累,內憂外患日益加劇,整個國家面臨著巨大的生存危機。面對危機四伏的現狀,一些有志之士轉而致力于政治、民生、軍事等與國家治理直接相關問題的研究,他們迫切希望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找到挽救國家危亡的切實可行的辦法,于是經世學迅速興起并取代了心性學成為時代的風尚。經世學直接面對現實問題,通過借鑒歷史而尋找解決的方案,內容遍及政治、經濟、法律、軍事、民生、教育、歷法等各個層面。經世學從明末開始,一直延續至清初,黃宗羲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读魰泛汀睹饕拇L錄》是其經世學的兩部代表作,涵蓋政治、經濟、法律、軍事、民生、教育、官制、取士等各個方面。以往學界對其中的政治思想探討較多,但其政治思想與經濟思想是聯系在一起的,經濟思想同樣不可忽視,本文結合政治思想對其經濟思想進行專門研究。
                                                                                                     
                                                                                                    一、田地分配兼顧平均性與差別性
                                                                                                     
                                                                                                        孟子基于“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孟子·滕文公上》)這一認識,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的政治主張。一般民眾的處世原則是擁有固定的產業才能保持住固有的善性,如果沒有固定的產業也就不能保持住固有的善性,所以如果要實行仁政的話,首先應該改變田地之間的界限進行田地改革,具體的方案是實行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也就是說,把每平方里之內的九百畝田地安照井字形劃分成九塊,中間的一塊歸官家公有,其余的八塊歸八戶人家私有,八戶人家一同耕種官家公田,然后再耕種自己的私田,這樣公田的出產歸官家所有,私田的出產歸私家所有,民眾就不用再繳納賦稅了。
                                                                                                        孟子之后,“井田制”成為歷代儒家學者討論的話題,形成了“井田不可復”和“井田必可復”兩種意見。黃宗羲對此進行了總結,認為前代學者關于“井田制”的討論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基本上沒落到實處: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于蘇洵;言井田必可復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之法亦不能詳。1
                                                                                                        蘇洵等拘泥于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等細枝末節斷言“井田必不可復”,但這些并不是恢復“井田制”要迫切考慮的問題,胡翰、方孝孺等雖力主“井田必可復”,但又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恢復辦法。在黃宗羲看來,“井田制”的關鍵就是“授民以田”,只要有可以通行的道路、能夠興修的水利就可以了,其他的細枝末節可以不必拘泥?;诖朔N考慮,他以明代的“屯田制”為依據推斷“井田制”必定可以恢復:
                                                                                                        每軍撥田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余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歷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2
                                                                                                        明代的五十畝相當于周代的一百畝,每個衛所的軍戶由朝廷撥田五十畝就相當于周代一戶授田一百畝,在明神宗萬歷年間,屯田已占國家全部田地的十分之一,而且各州縣還擁有官田,官田又占全部田地的十分之三,他由此推斷“井田制”必定可以恢復。以明代的“屯田制”為參照,他提出了恢復“井田制”的構想:
                                                                                                        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3
                                                                                                        他拋開了諸如田地的整齊劃一、溝渠灌溉等技術性問題,主張根據“井田制”的平均原則每戶授田五十畝即周代的一百畝,但又反對絕對的平均,主張授田之后的余田任由富民占有,不要橫加限制而使其蒙受困苦。這種田地分配主張兼顧了平均性與差別性的原則,既使貧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又讓富民的財產經營免受侵害,從而為社會的多層次發展留出了空間。
                                                                                                        關于國家授田的來源,黃宗羲認為應該是其所擁有的“屯田”和“官田”,這樣平均授田才具有正當性,他堅決反對為實現平均授田的目的而對民眾自有田地進行侵奪的行為: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4
                                                                                                        董仲舒針對漢代中期以后田地兼并嚴重、貧富差距懸殊的狀況,提出了“限民名田”的建議:“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5所謂“限民名田”就是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數量,到了漢代末期,師丹、孔光接受了這一提議,并強令富民占有田地不得超過三十頃,如果不加處理三年之后予以沒收。黃宗羲認為這種“限田”主張用意雖好,但有違“井田養民”的原則,對民眾自有田地公然進行侵奪勢必造成還未授田而先行奪田的狀況,即便是為了照顧多數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數人的利益也是不正當的。從這里可以看出,他是反對為了平均性而犧牲差別性的,政府可以對國家所擁有的公共財產進行平均分配,但不能將民眾的私有財產拿來進行平均分配,雖然這樣做目的是好的,但方式是不正當的,正如孟子所言:“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丑上》)黃宗羲的家境并不富裕,所擁有的田地等財產也有限,維持日常的生活都很緊張,甚至還要外出到友人私塾教書補貼家用,他的上述主張是出于公心,而非私意。在他的觀念中,已經有了明確的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分,對君主假借公共利益侵犯民眾的私人利益,即“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6,他是堅決反對的,認為這違反了建立國家、設立君主的初始目的。君主假借公共利益侵犯民眾的私人利益就會異變為危及國家的一大禍害,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還不如回到沒有君主、人們各自管理自身事務、各自滿足自身需求的原初社會,他說:“然則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無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7
                                                                                                        關于田地的具體分配方案,他特別注重差別性,主張重新丈量田地按照肥瘠分等授田,反對不分等第統一征稅:
                                                                                                        《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土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8
                                                                                                        田地等第不同,產出差別很大,如果不加區分統一征稅,就無法進行休耕,會使地力枯竭,他借鑒《周禮》的“分等授田法”和王安石的“方田法”,主張根據肥瘠將田地劃分為五個等第,授田的面積隨等第的遞減而遞增,這樣可以使中、低等田輪番休耕,使其產出可以與上等田相當。通過這種差別性授田,可以使民眾真正實現田地的平均分配,從而避免不分等第統一征稅的“暴稅”弊害。
                                                                                                     
                                                                                                    二、貨幣保持流動性以促進流通
                                                                                                     
                                                                                                        在貨幣制度方面,明代實行單一的“銀本位制”,但是銀的來源并不充裕,甚至在流通中有去無回,最終導致流動性枯竭,造成了嚴重的通貨緊縮,給國計民生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鑒于這一慘痛的歷史教訓,黃宗羲提出將來國家重建時要想實現安定富足一定要廢除“金銀本位制”:
                                                                                                        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于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與鈔為表里,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并于一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于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采,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二百余年,天下金銀綱運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驶是筱y,將于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市易無資也。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9
                                                                                                        明代初期曾經嘗試禁止金銀交易,實行紙幣制度,但這種制度并沒有把金銀作為“準備金”而限量發行,只允許民眾到官府中將金銀兌換成紙幣,而不能將紙幣再兌換成金銀,這無疑是欺罔民眾而掠奪其財富的行為,這種缺乏信用基礎的紙幣制度最終失敗,使得銀成為單一的貨幣而流通,經濟活動大多是通過銀來結算,賦稅也需要繳納白銀,銅錢只用于小的商品交易結算。盡管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銀,但銀的來源又非常有限,朝廷封閉礦場壟斷銀礦開采,即便間或進行開采,也是讓宮廷太監把持,所得之銀運入宮中,不進入民間進行流通,后又因遼東戰事而流于關外,再加上富商巨賈、大小官員極力聚斂,結果導致白銀短缺而流動性枯竭,田地貨物價格跌去九成多,嚴重的通貨緊縮使國家經濟陷于崩潰,使民眾生活難以為繼。通過對明代貨幣制度的歷史進行反思,黃宗羲認識到實行單一的“銀本位制”會給國家經濟和民眾生活帶來巨大危害,所以強烈主張廢除“金銀本位制”。
                                                                                                        當然,他所說的廢除“金銀本位制”并不是要放棄貨幣經濟,退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經濟時代,而是要從根本上對貨幣制度進行改革,實行“錢鈔混用制”即銅錢與紙幣混合使用的貨幣制度:
                                                                                                        誠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于錢。京省各設專官鼓鑄,有銅之山官為開采,民間之器皿、寺觀之像設悉行燒毀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一錢,制作精工,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除田土賦粟帛外,凡鹽酒征榷,一切以錢為稅。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按鈔起于唐之飛錢,猶今民間之會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佐之以鹽酒等項。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欲得錢,則以鈔入庫;欲得鹽酒,則以鈔入諸務。故鈔之在手,與見錢無異。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則官之本錢,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非界則增造無藝;一則每界造鈔若干,下界收鈔若干,詐偽易辨,非界則收造無數。宋之稱提鈔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有明寶鈔庫,不過倒收舊鈔,凡稱提之法俱置不講,何怪乎其終不行也?……然誠使停積錢緡,五年為界,斂舊鈔而焚之,官民使用,在關即以之抵商稅,在場即以之易鹽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誠廢金銀,則谷帛錢緡不便行遠,而囊括尺寸之鈔隨地可以變易,在仕宦商賈又不得不行。10
                                                                                                        他主張廢除金銀,代之以銅錢進行交易結算,官府壟斷銅礦開采,統一設計鑄造銅錢,除了對田地征收粟帛等“實物稅”外,對包括鹽酒等官府專賣商品在內的所有商品都實行以銅錢結算的“貨幣稅”。當然,他也知道大量使用銅錢進行交易結算會存在笨重不便攜帶運輸的問題,通過借鑒宋元行鈔的成功經驗和反思明代行鈔的失敗教訓,他提出以國庫積蓄的銅錢作為儲備定期發行等量的紙幣用于納稅交易結算,每五年回收舊鈔予以焚毀再發行新鈔,并且讓銅錢與紙幣可以隨地自由兌換而相互補充。這樣,既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實行單一的“銀本位制”所造成的白銀短缺、流動枯竭、通貨緊縮、物價暴跌的危害,也可以避免缺少貨幣儲備、濫發紙幣所造成的通貨膨脹、物價暴漲的弊病。不僅如此,他還希望通過實行“錢鈔混用制”使貨幣保持流動性以不斷地促進全國的商品交易和資金流通,從而給國家和民眾帶來長久的利益,他說:“錢幣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后有久遠之利。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一時之利也;使封域之內,常有千萬財用流轉無窮,此久遠之利也。”11
                                                                                                        有的學者評價說:“黃宗羲認為‘銀力已竭’,只是表明他站在地主階級立場上,對用銀持保守的態度。”“黃宗羲向往的是略有貨幣(錢幣)流通而以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他只看到用銀加深了社會矛盾,幾乎一點也沒有看到用銀對社會經濟發展所起的巨大的促進作用。廢除金銀的主張不利于商品流通的擴大和商人資本的積累,也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因此是違反時代發展的要求的。”12這顯然是對黃宗羲的貨幣制度構想缺乏深入理解而造成的極大誤解,黃宗羲只是主張對田地征收粟帛等“實物稅”,以去除“所稅非所出之害”13,而對包括鹽酒等官府專賣商品在內的所有商品都實行以銅錢結算的“貨幣稅”,他提出廢除“金銀本位制”并不是要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經濟時代,而是要實行靈活寬松、張弛有度的“錢鈔混用制”,這樣不僅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由通貨緊縮或膨脹所引發的物價暴跌或暴漲的問題,而且還可以使貨幣保持流動性以促進商品交易和資金流通,這將極大地促進商品經濟走向繁榮,而不是違背時代的潮流、開歷史的倒車??梢哉f,黃宗羲的貨幣制度構想極具開放性和前瞻性,已遠遠超出了他所處的時代。
                                                                                                     
                                                                                                    三、賦稅征收實行低稅率和差異性
                                                                                                     
                                                                                                        關于田地賦稅的征收,黃宗羲對秦漢以來各代轉相因循、不斷遞增的狀況進行了分析,指出“田賦日增”而導致“民眾日困”:
                                                                                                        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一,較之于古亦未嘗為輕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后王又因之。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后之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晉之民又困于漢、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于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茍且之術也。14
                                                                                                        自秦廢除“井田制”之后,民眾都是依靠自有的田地養活自己,與“井田制”的稅率相比,對民眾自有的田地即便是按三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稅也并不算輕,但后世通常按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稅,這種稅率已經屬于上限了,而戰亂之時又不能遵守,不根據田地的實際產出而根據當時的用度制定征稅額度,各代轉相因循不予更改,致使后代的賦稅比前代不斷增加,后代的民眾比前代更加困苦。
                                                                                                        在此基礎上,他又進一步揭示出稅費轉換循環遞增律,認為正是由于稅費不斷轉換無窮無盡地累積遞增,才使民眾的生活越來越難以為繼: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后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后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15
                                                                                                        他對“三代”以后魏、晉、唐、宋、明各代的賦稅制度沿革進行了歷史性的回顧和反思,“三代”只是對田地征收賦稅,魏、晉、唐、宋、明各代對賦稅名目不斷進行變換調整,其實就是把稅外的攤派費用不斷地并入到賦稅當中,舊的攤派費用被并入到賦稅當中之后,又出現新的攤派費用,新的攤派費用被并入到賦稅當中之后,又出現更新的攤派費用,賦稅與費用就是如此轉換周而復始地不斷累積遞增,其結果是越到后世稅額越多,積重難返,民眾的納稅負擔越來越重難以為生。
                                                                                                        稅費轉換循環遞增的表現就是“田賦日增,民眾日困”即“積累莫返之害”,為了解決這一歷史性難題,黃宗羲主張賦稅征收實行低稅率和差異性。在《明夷待訪錄·田制一》中,他提出將來國家重建時要重新確定稅率,按照三十分之一的下限比率征稅:
                                                                                                        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天子食之,其收之諸侯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于京師者十之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16
                                                                                                        他對三十分之一的稅率將造成國家用度不足的說法進行了駁斥,古代天子從諸侯那里收到的貢物不過是方圓千里之地出產的十分之一,現今所有郡縣賦稅的十分之九都要搬運集中到京師,還有什么必要擔心會用度不足呢?他在《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中對授田和未授田加以區分,主張對授田按照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稅,對未授田按照二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稅,通過恢復到“積累以前”的稅率來去除稅費轉換循環遞增給民眾生活帶來的侵害,他說:“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授田于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于暴稅乎?”17不論是十分之一的賦稅比率,還是二十分之一的賦稅比率,都屬于低稅率,并且根據田地所有性質的不同實行差異性征收?!睹饕拇L錄·田制一》中的稅率是在“井田制”未恢復時實行的,在此種情況下,田地都歸民眾自己所有,實行三十分之一的下限稅率也不比“井田制”的十分之一稅率輕: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于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于三代歟?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一,較之于古亦未嘗為輕也。18
                                                                                                        《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中的差異性稅率是在“井田制”恢復以后實行的,在此種情況下,對每戶授予的一百畝田地實行十分之一的稅率,對未授予的由富民占有的余田實行二十分之一的稅率。與“井田制”未恢復時的三十分之一稅率相比,前者稍輕,后者稍重,總體而言大致相當。根據田地所有性質的不同,賦稅實行差異性征收,一方面可以使民眾的生活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有節制地提高了對富民的征稅比例,在避免了“暴稅”侵害民眾權益的同時,也為富民的進一發展留出了空間。
                                                                                                        在賦稅征收方式方面,黃宗羲對“三代”以后漢、唐、宋、明的變化進行了細致的考察,指出明代以“納銀”的“貨幣稅”代替“實物稅”即“所稅非所出”19給民眾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于小民乎?故賦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后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谷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并歸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錢者與谷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宋隆興二年,詔溫、臺、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于甚困。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谷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贄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兇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兇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仇也。20
                                                                                                         “三代”的賦稅征收方式是“任土作貢”21,根據田地的出產征收“實物稅”,不強迫諸侯及民眾繳納其田地不出產的貢物,漢、唐以前并沒有很大的改變,雖然也有實行“納錢”的“貨幣稅”的,宋代也有實行“納銀”的“貨幣稅”的,但都是為了方便民眾,并沒有給民眾的生活帶來太大的困苦,而明代除了漕糧完全實行“納銀”的“貨幣稅”,“所稅非所出”,結果由于國家的銀力枯竭而出現通貨緊縮,造成銀價暴漲而物價暴跌,民眾即便是在豐收之年將田地的出產兌換成白銀繳納賦稅仍然不足。為了解決“所稅非所出之害”,他提出對不同的群體采取“實物稅”和“貨幣稅”的差異性方式進行征收。“實物稅”是對擁有田地、從事耕種的群體征收的,他說:“然則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賦百谷,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22他把《尚書·禹貢》的“任土作貢”進一步發展為“任土所宜”、“賦其所出”,主張讓民眾根據田地的具體狀況種植適宜作物,根據民眾田地的出產確定征收的實物,其他各種雜物的征收也是如此,以免給民眾的生活造成侵害、帶來困苦。“貨幣稅”是對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群體征收的,用銅錢進行繳納,他說:“除田土賦粟帛外,凡鹽酒征榷,一切以錢為稅。”23他一方面主張實行“實物稅”以確保民眾的生活不受侵害、免遭困苦,另一方面又希望通過實行“貨幣稅”來促進商品交易和貨幣流通,從而為民眾帶來“久遠之利”。24
                                                                                                        從以上所論可以看出,黃宗羲的經濟思想和他的政治思想一樣具有創造性,在田地分配、貨幣流通、賦稅征收等許多方面都對傳統經濟思想有所突破,具有了現代經濟思想的因素。黃宗羲的思想在中國的現代變革中產生了很大影響,為中國從傳統向現代的轉換提供了助力,這并非是有意夸大和過度發揮,而是其內含的理論因素使然。

                                                                                                    注釋: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心學的形成發展與四書學的重構研究”(19BZX065)階段性成果。
                                                                                                    1.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5頁。
                                                                                                    2.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5—26頁。
                                                                                                    3.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6頁。
                                                                                                    4.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4頁。
                                                                                                    5.《漢書·食貨志》,《叢書集成新編》第二六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6年,第507頁。
                                                                                                    6.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頁。
                                                                                                    7.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頁。
                                                                                                    8.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8—29頁。
                                                                                                    9.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6、37—38頁。
                                                                                                    10.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9—40頁。
                                                                                                    11.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8頁。
                                                                                                    12.葉世昌:《關于黃宗羲的工商皆本論》,《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5期。
                                                                                                    13.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8頁。 
                                                                                                    14.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3、24頁。
                                                                                                    15.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6—27頁。
                                                                                                    16.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4頁。
                                                                                                    17.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7頁。
                                                                                                    18.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3頁。
                                                                                                    19.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6頁。 
                                                                                                    20.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8頁。
                                                                                                    21.《尚書正義》卷六《禹貢》,《十三經注疏》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46頁。
                                                                                                    22.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28頁。
                                                                                                    23.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9頁。
                                                                                                    24.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二》,《黃宗羲全集》第一冊,第38頁。
                                                                                                    Copyright © 2015-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中國哲學史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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